广州IT外包叹网越车难,难于上青天
2016-10-9 18:07:44 点击: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本市合法从业资格的,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的;
(六)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十)未履行管理责任,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未按照规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十三)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四)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
(十五)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www.pc626.com 广州IT外包;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广东省、本市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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